本报讯(记者郭成通讯员陈瑞霞)近日,乌兰察布丰镇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艾某某公开作出宣判,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1年10月27日至2017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在丰镇市南环路高速桥西侧、凉城县天成乡、大同市新荣区破鲁乡等地盗窃变压器内的铜芯、铝芯和通信基站内的电缆线、路灯下的电缆线以及其他供电设施的金属配件38次,既遂36起,被盗物品价值288152元,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均造成供电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毁坏。
丰镇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物品,所窃物品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严惩。综上,该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