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浩特讯日前,阿拉善盟阿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某等3名被告犯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公开宣判的第二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康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康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康某某明知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按照郭某某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从2016年到2018年长期从事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5.8694万元,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结合其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宜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应当严厉打击、从严惩处。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康某某有期徒刑3年、2年、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万元、1万元。 (赵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