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机构改革期间,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而调整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可继续持原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待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结束换发新证件后,交回旧证,持新证件执法。
现予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