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将按照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将被纳入到轻便电动摩托车或者普通电动摩托车的管理范畴。同时,将在全市范围内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不断改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自行车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这是记者近日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了解到的。
据呼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介绍: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设置11个月的过渡期,现该《规范》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已被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规范》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的属性,本着满足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基本出行需求的原则,并兼顾减少对其他车辆和交通参与者的正常通行秩序的干扰,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 m,车体宽度不超过0.45 m。此外,《规范》还补充和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充电器保护等标准,最大限度降低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的风险,以确保起火后能够延缓燃烧蔓延速度,保障人员逃生和外部救援时间,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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