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2017年6月19日,家住通辽市的韩某在自家院中干活时,不慎倒在井坑中,家属立即将其送往通辽市中医院进行抢救,但因到医院时韩某已经死亡,韩某的死因医院也并没有给出结论。事情发生后,韩某家人与韩某生前投保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联系了理赔事宜,但由于韩某的死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之后,韩某法定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2016年9月18日,韩某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50000元。
据韩某妻子刘某陈述,2017年6月19日早上,韩某与刘某像往常一样去放羊,上午8时左右,因有羊要产仔,夫妻俩就赶着回到家中。当天下了点雨,地面比较湿滑,韩某在扳动羊饮用水阀门时,不慎滑倒跌落井坑内,不省人事,当家人将韩某送至医院抢救时,韩某已经死亡。
韩某死亡当日,韩某的儿子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于次日派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但因事故发生时下过小雨,现场痕迹已经模糊不清。又因医院未出具韩某的死亡原因证明。韩某进行火化时,公安机关在死亡原因一栏中注明“各种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据此认定韩某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拒绝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
2019年1月,韩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韩某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韩某死亡系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险保险理赔范围,而原告坚持主张韩某是在自家院中劳动时,不慎跌落井坑中,头部受到撞击而导致的意外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韩某的真正死亡原因,原告主张韩某系意外死亡,除其亲属口述之外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主张韩某系疾病死亡,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韩某患病、因何疾病死亡的证据,故法院最后依据《保险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否由承保事故造成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判决,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50%支付保险金。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之所以很大,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作为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处置不及时、不得当,没有做好现场证据的固定工作,同时,家人遭遇意外后,没有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导致被保险人是否遭遇意外死亡的原因无法查清。第二,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当日,并未及时出险勘查事故现场,导致无法通过事故现场确定被保险人是否遭受意外。因为被保险人的处置不当,保险人的延时出险,导致双方均不能完全证明各自的主张。所以要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支持50%,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支持50%,各方都为自己的举证不完全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查的主要是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所依托的证据,当现实生活中发生突如其来的变故时,提醒投保人,先打120,再拨110,稳定情绪去报险,这样才能使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保险人,也应迅速出险,固定现场证据,切莫延误勘查现场的最佳时间。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