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
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蒙古大学南校区设置了模拟法庭,公开审理呼和浩特市某莜面餐饮公司与赛罕区某莜面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此次庭审,不是在法院的审判庭,而是把法庭设在了校园,100余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旁听。同学们通过这种方式,直击庭审现场,而庭审成为了一堂特殊的“普法课”。
原告是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在呼和浩特地区享有广泛的影响和知名度。原告拥有的“半亩地”注册商标已于2005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的服务项目类别为第43类的餐馆等服务项目。该企业成为“半亩地”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依法享有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发现,被告在呼和浩特市开了一家同样的“半亩地”餐厅,并在内外各处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原告通过公证机关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原告依法许可取得”半亩地"文字商标使用权,在核定范围内使用的服务项目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的行为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已经侵犯了"半亩地"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60362.5元的民事责任。
庭审现场,法院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围绕侵犯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诉。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韩韬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首府地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在第十九个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法院特意选取“半亩地”这个为大家所熟知的品牌案件进行场外庭审,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案件,体现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所做出的努力。我们将真实的庭审搬进校园,让学生们零距离接触庭审现场,通过现场展示,让学生们对庭审程序、查明事实的过程进行了解。同时,也让同学们明白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通过旁听这次庭审,我学到了很多。今后,我会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都依法办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在现场,学生王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最后,法官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