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玉琴、张平元、张永泉、王海荣、张志刚、袁强、杜雄、敖云翔、兰智成、刘拥军、杨海军、高海、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玉琴、张平元、张永泉、王海荣、张志刚、袁强、杜雄、敖云翔、兰智成、刘拥军、杨海军、高海、李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张东、张伟、张龑、杜霖、张星海、王雅平、杨瑞峰、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范生银、折宝林、张伟、张龑、张永刚、杜霖、张星海、王雅平、杨瑞峰、王磊、郑玲、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鄂尔多斯市华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田伟、姬建国、郭建华、刘东: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矿区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华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田伟、姬建国、郭建华、刘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4日
温都苏: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都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105民初74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吴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雷永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刘福兵、魏文娟: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福兵、魏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315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王兴建、杜瑞霞、刘柱英、李森莲: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兴建、杜瑞霞、刘柱英、李森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122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南学桂、南万平:
本院在执行寇明旺申请执行南学桂、南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646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24日
李培军:
本院在执行寇明旺申请执行李培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649,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海岩鹏、李志刚、周会、海岩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被告海岩鹏、李志刚、周会、海岩丽、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欠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