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择手段强索财物目无法纪坠入歧途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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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4

不择手段强索财物目无法纪坠入歧途

———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庭审纪实

本报记者金丽通讯员道日娜王斌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敖某等五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审理终结,现在宣判……”4月4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席上依次是五张年轻的面孔,实施犯罪行为时,他们当中年龄最大的26岁,最小的还未成年。

这是鄂温克旗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该案分别于2月25日和3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某、马某、包某某、朝某某、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鄂温克旗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沆瀣一气敲诈勒索

在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起诉:被告人敖某从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包某某、朝某某及葛某某,在为武某、杨某某、孙某某追讨债务的过程中,于不同的时间、地点,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阿某、敖某某某、吉某某某、红某、南某、索某、呼某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等多名被害人使用威胁、恐吓、跟随、要挟、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迫使上述被害人先后多次以现金、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五名被告人支付“生活费”、“好处费”,而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用于日常花销。一年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向上述被害人敲诈勒索23700元。

透过公诉书,可以看到敖某等五名被告人从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的生活、行动轨迹──在这一年中,五名被告人长期租住在巴彦托海镇某市场周边的小旅馆内,五人当中,无一人是当地人。在法官调查中,五被告陈述,他们在巴镇长期租住的唯一目的就是向本案十名被害人追讨债务,什么时候要到了钱,什么时候走人,每天的生活除了追债,五个人的时间几乎都消耗在饭店、网吧等场所,而在此期间的一切用度都是由上述被害人承担。

公诉机关认为,敖某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举证质证:证据面前无言以对

随着法庭调查的结束,庭审进入质证阶段。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敖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提出了异议。

被告人敖某表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意见,对指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异议。敖某辩称,其在讨债期间并没有威胁、恐吓、跟随被害人,“生活费”、“好处费”均是被害人自愿支付,同时,其对非法拘禁被害人一事并不知情。

被告人马某、包某某、朝某某、葛某某四人均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马某辩称,其讨债期间没有对被害人威胁、恐吓、跟随的行为,只是负责开车,或替敖某传话,包某某与朝某某对敲诈勒索的次数有异议。

此外,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综合考虑欠款人长期拖欠债务不还的因素,敖某等人索要的是生活费,并非非法占有并挥霍;同时,从五名被告人组织形式、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看,不够成恶势力集团,综合上述情节,请求法庭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

面对五名被告人的异议,法庭请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随后,公诉机关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辩认笔录、检查笔录等六组证据,其中仅书证就达22项内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2条,与被告人供述及辩认、检查笔录等证据一起直指五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公诉人当庭质证。

证据面前,五名被告人再无异议。

当庭宣判:获刑受罚罪有应得

经过两次、十几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鄂温克旗法院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敖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某、包某某、朝某某、葛某某替武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追讨债务,期间多次以威胁、恐吓、跟随等手段,向十名被害人索要“生活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700元,其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庭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纠集其他四名被告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言语威胁等手段,扰乱十名被告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4月4日上午,主审法官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包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朝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但因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从犯、主观恶意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槌落下,法庭一瞬间沉寂下来,这一瞬间,五名被告人神情萎顿,听审席上的家人痛心而无奈,然而法律无情,犯下过错,就要付出应有的代价。敖某等人均系无业人员,本该更加努力地工作、学习,却利用不正当手段,追逐利益,不顾后果走入歧路,让青春蒙尘,令家人痛心。但愿这份高昂的代价足以让他们悔悟和反思,以期日后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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