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有风险借款需谨慎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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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肖体菊诉被告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金永斌、托雅:

本院受理原告邸栓柱诉被告金永斌、托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金永斌、托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邸栓柱借款本金3750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69元,由被告金永斌、托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李粉仙、郝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李粉仙、郝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粉仙、郝建林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到2018年7月6日的借款本金449997.53元、利息1392.8元、罚息1692.14元,合计453082.4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粉仙、郝建林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复利;三、被告李粉仙、郝建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苏军印:

本院受理白二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曹淑峰:

本院受理原告韦淑华诉被告曹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张计拴、温秀林:

本院受理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5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计拴、温秀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965.07元及利息12811.04元,本息合计62776.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7日,原告请求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余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军诉余小红(2019)内0125民初269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赵世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杨智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平、张义与被执行人杨智源、鄂尔多斯市亨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杨智源承包的位于达拉特旗恩格贝镇五大仓村二铁壕社集体荒地、沙漠地一万三千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安康、安锁柱、刘燕、刘英凯、李美昇(刘英凯母亲)、贾金梅(刘子栋母亲)、王国用、王勇、付娥(王国用母亲)、王宏博、王四锁、岳俊鲜(王宏博母亲)、杨校栋、杨钱胜、吴方超、吴齐、曹静(吴方超母亲)、许小同、许海清(许小同父亲)、敖风云(许小同母亲)、张之昇、张永利(张之昇父亲)、张力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虎诉被告安康等生命权纠纷重审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344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李美昇和贾金梅、付娥、岳俊鲜、曹静、许海清、敖风云、张永利的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

刘文龙、李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燕诉被告刘文龙、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原告刘小燕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刘小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鲍塔娜:

原告杨德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鲍塔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杨德顺借款6500元;二、驳回原告杨德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鲍塔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李时冲: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6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时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洪静借款12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包胡日查: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255号原告吴阿拉坦苏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孟百顺: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278号原告齐满都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孟百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850元(10000元×0.005元×17个月,从2016年1月24日至2018年4月24日),合计:108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孟百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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