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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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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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钡: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小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31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纪东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斯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2、要求被告给利息4500元;3、从2019年3月1日起至还款完结止按本金数以月息2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郝荣、李香莲、李世明、白双平、王继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郝荣、李香莲支付原告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183.01元、逾期担保费3167.4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二、判令被告李世明、白双平、王继升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各自承担反担保违约金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

赵志永:

本院已受理原告于春艳诉赵志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利息22600元,本息合计48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白永亮: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贺喜格吐诉包永胜、阿拉木斯、白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永亮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6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赵贺喜格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3元,由原告赵贺喜格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王艳城、九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汤天鹏与被告王艳城、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侯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利诉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张永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力平诉被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李梁超、李强、梁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梁超、李强、梁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841988.9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741元(从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之日2018年1月31日起算,按总房款1221103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截止2018年11月2日,共275天,同时继续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实际还清所有保证金之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639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刘军、郑金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书来诉被告刘军、郑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于超:

本院受理原告陈四俊诉被告于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李月英、闫顺来: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李月英、闫顺来夫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8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9152元,合计人民币317152元,支付起诉之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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