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应外合施盗谋财四人获刑受到制裁图片新闻肇事后找朋友“顶包”编谎话被揭穿徒劳盗窃电线为还债务 警方协作追回赃物民警严查把关 抓获吸毒人员捡到手机起贪念微信转账终犯案男友摆下迷魂阵女子钱财被侵吞网管动起歪脑筋监守自盗终获刑
第0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6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2

里应外合施盗谋财四人获刑受到制裁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双河讯日前,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年有期徒刑,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二年有期徒刑,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柳某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某,46岁,包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刘某某,30岁,被劳务派遣至内蒙古大唐国际某公司担任仓储工;被告人郭某某,38岁,被劳务派遣到内蒙古大唐国际某公司担任保安队队长;被告人柳某,27岁,被劳务派遣到内蒙古大唐国际某公司担任质检技改综合班班长。

2018年年初,包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马某与被劳务派遣至内蒙古大唐国际某公司担任仓储工(库管员)被告人刘某某、保安队长被告人郭某某商量,打算利用刘某某、郭某某的职务便利,从该公司窃取残极炭块卖掉并分赃一事,三人商量一致后,认为还需磅房的人提供“便利”,于是被告人马某找到该公司负责磅房的质检技改综合班班长被告人柳某,并征得其同意。四人里应外合、分工负责,马某负责联络其他三人,雇佣车辆盗拉残极炭块,找买家,卖掉后分赃;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物资部库管员的职务便利,不通知物资部出具提货计划通知单,不开具出门证,不空车过磅,让马某雇佣的大车盗拉残极炭块;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保安队长的职务便利,负责让盗拉大车在进出厂必经的门卫处不登记而“顺利”通行;被告人柳某利用其质量保证部班长的职务便利,负责删除有关盗窃的残极炭块过磅电脑记录,并销毁磅房留底的纸质磅单。

2018年1月,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柳某,分三次窃取了该公司共计175.18吨残极炭块卖掉,卖得赃款人民币429065元。马某分给刘某某赃款人民币6万元,分给郭某某赃款人民币6万元,分给柳某赃款人民币65000元,剩余赃款由马某个人拿了。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刘某某、郭某某、柳某四人亲属已将涉案赃款退还公司,剩余涉案赃款予以收缴。

托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柳某伙同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三次将其工作单位某公司的残极炭块175.18吨盗窃卖掉,卖得赃款人民币4290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遂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四人系共同犯罪。

(鲁学峰)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