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讯日前,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石某某未上诉。
被告人石某某系农民,闲暇时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跑出租,案发时44岁。被害人丁某某,14岁,智力残疾人。
2018年的一天,被害人丁某某及其母亲(精神残疾人)准备去呼和浩特火车站买票回老家,在路边招手打车,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面包车正好路过将母女二人拉上。到了呼和浩特市火车东站,石某某向丁某某母女二人索要车费,二人称没钱,石某某未拿到车费。
第二天,被告人石某某再次驾驶车辆来到呼和浩特火车东站附近,碰见了在大街上闲逛的被害人丁某某,将其拉上带到宾馆住了三天,其间通过给钱让其买零食、带其吃饭的方式哄骗丁某某,先后猥亵并强奸丁某某两次。
另查明,被害人丁某某母女二人未买到车票,母亲在女儿走丢后,坐公交车寻找,到终点站不下车,司机向其询问情况后将其送到派出所,后其家人将其领回。
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卫能力。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与未成年无性自卫能力的人发生两次性关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遂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家中有精神残疾人,一定要看护好,防止其走丢,不给坏人可乘之机;合法权益被侵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不给坏人留余地。 (鲁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