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讯2016年10月,家住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的杨某某经人介绍委托张某某、李某某去黑龙江省安达市某驾校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1)及摩托车驾驶证,杨某某随即向张某某支付了1万元办理驾驶证的费用。之后,因去驾校的次数过多的原因,双方对交通费返还一事产生了争议,最后,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某以欠条的形式承诺返还三次交通费1500元和办理摩托车驾驶证费用900元,当日李某某返还给杨某某交通费500元。2017年11月5日,张某某又返还给杨某某交通费500元,并且杨某某在收条中签字确认,收条中其余部分内容由张某某代写,收条中,还载明了双方所有账目全清,摩托车驾驶证由杨某某办理等内容。之后,杨某某认为李某某、张某某尚欠其1400元交通费,起诉至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交通费1400元。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杨某某有偿委托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为其办理驾驶证的相关事宜,但因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办理效率与承诺的不一致,导致原告杨某某产生了交通费的损失,双方就此损失达成一致后,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新的合意,即第二次给付500元后,所有账结清,即原告杨某某已放弃了其余部分交通费的权利主张,但因当时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未能收回在先书写的欠条,引发了本案的纠纷。
诉讼有风险,当事人应在诉讼中就自己的主张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民事诉讼,最重要的原则仍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杨某某虽否认其见到“账已结清”几个字,但又未能举证证明该字迹在其签字时并不存在的证据,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本案虽小,但是与当今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关系紧密。希望通过每一位司法者的努力,广大群众都牢记承诺是用来信守的。
(宋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