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讯2018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家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的张某某将姜某某停放在路边未上锁的小型货车开走,姜某某在天亮后发现自己的汽车被人开走了,随即报案至公安部门。当日上午8时许,公安部门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经鉴定,该小型货车价值10300元。
张某某到案后,辩称自己从小特别喜欢开车,今年年初考了驾驶证后,一直想找辆车练练手。当晚,他途经此路段时,正好看见姜某某停放在路边,未上锁的小型货车,于是便开上车,在附近转悠,天蒙蒙亮时,将车停在一家超市门前后,自己回家睡觉去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系偷开机动车,因为未导致车辆丢失,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某不构成盗窃罪,首先,缺少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从主观动机上看,张某某到案后多次称自己偷开车辆,是为了练习驾驶技术。从客观行为上看,张某某并没有趁夜深人静之机将车开走,而是选择在附近驾驶,在将车停在超市门前时,并未锁车取走钥匙,反映出其并无将车据为己有的心态。
其次,张某某偷开机动车的行为未导致车辆丢失,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结合本案,如果张某某偷开行为导致该小型货车丢失,则其构成盗窃罪,张某某从偷开机动车到被抓获,不到12小时,且小型货车已退还被害人,车辆并未丢失,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张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第三,张某某偷开机动车的行为违法,应受行政处罚。
最终,在本案的处理上,检察机关同意侦查机关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撤回案件意见,同时建议给予张某某行政处罚。
(计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