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谎报警情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此索要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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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27

如此索要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双河讯2015年,家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的贾某由其哥哥贾某某担保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借了6万元高利贷,但债务到期后,贾某一直未偿还,因李某某联系不上贾某,就多次向贾某某索要。后贾某某自愿将自己位于某村的一处平房卖给李某某,双方于2015年1月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贾某某的房屋。李某某直接扣除10万元(连本带利)用以折抵贾某债务,剩余购房款分三次支付贾某某,共计15万元,还欠贾某某5万元,二人约定贾某某搬家后李某某就全部付清。2015年的某一天,贾某某和女儿正在家中,李某某打碎了房屋玻璃,并把车堵在了门口,威胁贾某某搬家。无奈之下,贾某某和女儿在宾馆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回家后,发现家中的衣服和被褥都被扔在了院子里。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威胁、暴力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堵门、打玻璃等手段索要债务,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常年放高利贷,在向借款人贾某某讨债的过程中,以堵门、打玻璃的手段,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其施压。当借款人的债务垒高至一定程度时,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意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最终导致借款人被迫卖房还债。以上手段均符合“套路贷”的部分特征。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语言威胁及堵门、打玻璃等手段索要债务,没有达到本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8号《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鲁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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