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谎报警情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此索要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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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27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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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瑶通讯员张子锋)近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巴彦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赛罕区某小区门口时,发现有人对大货车进行非法收费,随即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原来,赵某等多人自2018年10月份以来,有组织、分工明确地引领大型超载运输车辆司机躲避某超限站的检查和处罚,将违法的超载大车带领到其非法设置的必经绕行站点来躲避超限站的检查,然后对绕行的超载车辆进行非法收费,后又以不同方式将违法所得钱款分配,截至案发时,赵某等人获非法收入数万元。最终,赵某等人被赛罕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赵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民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二)该经营行为为非法。

(三)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中,赵某等人自2018年10月份开始私自设点,非法收取大车司机的费用,截至到案发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非法所得数额较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准入秩序和交易秩序。赵某等人涉嫌的犯罪行为,不论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还是从侵害的对象来看,都是故意的,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定为非法经营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君莫取,伸手必被捉,赵某等人终究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又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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