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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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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昭静与被告白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王布仁吉力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包正月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王布仁吉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唐金全:

本院已受理原告谭思远与被告唐金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陈增胜、王梅:

申请执行人弓艺斌与被执行人陈增胜、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王梅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怡心苑小区9号楼阴面32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8632)房产一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评估价值118758元。二、(2018)内0627执113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梅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怡心苑小区9号楼阴面32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8632)的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刘秀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昌维申请执行刘秀峰、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评估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7号楼4单元407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53735),因无法向你送达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8)第05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8)第05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马文学: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昭静与被告马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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