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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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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来田: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明与被上诉人李志斌、张耀荣、杨来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杨来田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2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张玉玲、陈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吐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玉玲、陈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吐娅借款本金61000元,支付利息38540元【36000元×2%×32个月(2015年11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25000元×2%×31个月(2015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5日)】,本息合计9954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姚晨明: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22号原告李红敏与被告姚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400元(10000元×12个月×0.02元/月);3、从2019年1月1日始至还款完止,按本金为基数,以月利0.02元计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李双江、包勿有、张朝鲁巴根: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75号原告辛利与被告李双江、包勿有、张朝鲁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9000元,利息24960元(39000元×0.02元/月×32个月),合计63960元,之后利息从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此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5日

韩微: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95号原告于际海诉被告韩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9200元(30000元×0.02元/月×20个月,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30000元×0.02元/月×12个月,2017年12月末至2018年12月末),本息合计4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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