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薛鸿蕾将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执业证号:11506201711291268,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C20141506021229,执业机构:内蒙古蒙南事务所,特此声明。
巴那日苏将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执业证号:11506199810767156,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159874080358,执业机构:内蒙古蒙南事务所,特此声明。
潘晓东身份证遗失,证号:130705199008190612,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永刚烟酒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丢失,许可证编号:JY11502210057998,明作废。
戴乌日娜《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06年10月27日14时20分在霍林郭勒市妇幼保健院出生,父亲:戴国君,母亲:张敏,出生证明编号:F150265715,声明作废。
包头市日晟测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MADQC8UR38)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2310011618,声明作废。
不慎将王静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M150117755,声明作废。
2025年4月16日
关于召开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资委、集团公司关于撤销监事会修改《章程》要求,参照华能集团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拟于2025年5月13日,通过现场+视频的方式进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联系人及电话:赵旋,0473-4558063
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16日
■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包头市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唯一股东邬剑与张静华于2024年11月3日已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邬剑将包头市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2016)0103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附属权益转让给张静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张枝梅、张峰直接向张静华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邬剑、张静华2025年4月16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部门委托,本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15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玖都公馆7座517号会议室公开举行拍卖会。
一、拍卖标的
1.拍卖物名称:金龙牌KLQ6540QE4中型普通客车一台,车辆识别代码:LKLSBAS67DB623187;初登日期:2013-07-11,参考价:11600元。
2.保证金:5000元。
二、展示时间:2025年4月21日至4月22日16时止。
三、展示地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后院。
四、报名时间:2025年4月22日至4月23日16时止。
保证金缴纳:汇款账户(户名:内蒙古腾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古楼支行,账号: 05510101040002049)
五、特别提醒: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车辆年检、保险逾期。一切费用及手续由买受人承担、办理,与拍卖人无涉。2.竞买人必须签订《竞买协议》。3.祥情咨询拍卖公司,联系人:刘先生;联系方式:0471-4107168。
六、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玖都公馆7座517号
内蒙古腾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2025年4月16日
■声明
托克托县公安局以下车辆:蒙A1038警
登记证书编号150001822167行驶证编号1520000000153;蒙A1045警
登记证书编号150001855173行驶证编号15X0000000163;蒙A1253警
登记证书编号150002886548行驶证编号1500000006228;蒙A1037警
登记证书编号150001822166行驶证编号1560009117949;蒙A1040警
登记证书编号150001822169
行驶证编号1590000000155;
蒙A1047警
登记证书编号150001822118
行驶证编号1550000000031;
蒙A1039警
登记证书编号150001822175
行驶证编号1510000000159;
由于停用期间管理不善,车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不慎丢失,特此声明。
2025年4月16日
■公告
内蒙古龙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姣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呼赛劳仲字[2025]第238号),在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在开庭当日,你单位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本委予以缺席审理,并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呼赛劳仲字[2025]第238号)。该裁决作出后,本委再次采取直接送达和上门送达方式无效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