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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红诉被告胡雅玲、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何华、呼和浩特市鑫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呼和与被告何华、呼和浩特市鑫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杨艮忠:

本院受理原告梁峰与被告杨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艮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梁峰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刚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明刚租金36242元,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从2016年6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1‰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邓进枝:

本院受理原告屈良忠与被告邓进枝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王向东、曲延清: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陶与被告王向东、曲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巴彦淖尔市万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强振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巴彦淖尔市万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强振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韩福全、包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诉被告韩福全、包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购买农资欠款本金1855元,利息1357元,本息合计3212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利息,月利按2%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辫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胡志平、张俊叶:

本院受理原告张月强诉被告胡志平、张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杜宝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佳乐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杜佳乐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500元,从2019年1月1日开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杨宝音达来、石海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海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关海泉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6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逾期利息6325元,本息合计71325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张文都苏、赵连所: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乌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乌恩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文都苏给付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6600元,本息合计16600元;2.2018年10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至被告履行完毕全部债务止;3.判令被告赵连所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白呼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呼格吉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全成借款本金12500元,5250元(12500元×2%×21个月,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本息合计177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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