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很多事故都是“抢”出来的,但总有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遇到红灯抢先通行,仿佛路口就是“赛场终点”。如此这般,事故便发生了。“就为了抢那一秒,差点把自己和别人的命都搭进去,真是糊涂透顶。”驾驶人曾某追悔莫及。
近日,曾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阿拉善盟高新区百灵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神州东路交叉路口处直行时,与由北向南直行的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路口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
当事人曾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抢灯通行赢不来速度,更换不来安全。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行至路口一定要提前减速观察,切勿心存侥幸。
(屈惠玲马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