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稀土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4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四子王旗中昊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周立波):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张燕青: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连胜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恢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李连胜偿还金额共计87205元。2、案件的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张燕青负担3373元。3、负担案件的申请执行费120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屈爱玲:

本院受理汪鹏年诉内蒙古蒙歌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马云有、高素芹、马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奚占国:

本院受理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奚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临河区双正轮胎经销部、王美荣、柴焱:

本院受理原告崔叶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李建坪:

本院受理原告张承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王明亮、田新月:

本院受理原告张承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吴志勇、赵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杨诉被告吴志勇、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白杨借款285000元,并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赵春霞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李彦焘: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军诉被告刘永智、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王保军与被告李彦焘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旧机动车双方交易协议》有效;二、不得执行蒙LXR090号东风风神牌车辆。案件受理费3256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3656元,由被告刘永智、李彦焘负担。本院(2018)内0826执异60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自动失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二楼第四调解室)领取(2018)内8026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周立波: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任海全、郭秋材: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德强、郭建英及你二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郭明: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403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布和:

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布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布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6462.51元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由被告布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3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刘磊磊:

本院受理原告宿永富诉刘磊磊、裴广利、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年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0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裴广利:

本院受理原告宿永富诉刘磊磊、裴广利、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0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2日王强:

本院受理王风录(别名王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4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王强欠原告王风录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共计600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王强:

本院受理薛候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4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薛候留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600元,逾期利息21600元,以上共计55200元。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