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推行户籍改革新策部分落户限制全面放开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统筹各项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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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9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2

我区推行户籍改革新策部分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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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为进一步解决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自治区决定制定出台新的户籍制度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施行。1月21日,《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呼和浩特召开。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王瑞峰就《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作了详细介绍,自治区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出席并答记者问。

《实施意见》共分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落户通道,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工作要求四个方面。《实施意见》对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设置了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落户、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及凭在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年限条件落户三条通道。其他常住人口可以凭在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年限条件,申请迁移落户,并且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随迁。对于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群体,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零门槛”落户城镇。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的户籍居民(不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条件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在城市群城镇申请迁移落户。

据介绍,农牧业转移人口办理迁移落户城镇,首先需要向管辖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落户申请、提供迁移人的户口簿原件,如果是凭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的,同时提供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是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需同时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如果是凭“在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条件申请落户,需同时提供居住证或居住年限证明;如果有随迁人员,比如配偶、子女等,不在同一户的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目前,全区公安机关正在升级改造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待升级改造完成后,我区公安机关将推行自治区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

(王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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