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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22

只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讨债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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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2019年1月18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胡学宇、孙利宝、刘金策、张波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郝恒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昆都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胡学宇、孙利宝、刘金策欲以内蒙古嘉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信用卡催收业务,但未能签约。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被告人胡学宇、孙利宝、刘金策等人开始从事个人债务催收业务,其中以胡学宇为主要负责人,孙利宝、刘金策听从胡学宇指挥,张波、郝恒听从孙利宝指挥,形成了一个以胡学宇为首,孙利宝、刘金策、郝恒、张波为参与者,所获收益由胡学宇、孙利宝、刘金策进行分配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多次以跟随、看管、威胁、恐吓、纠缠、殴打等方式,向唐某新、郝某梅、王某刚、安某军、侯某晶等多人进行非法讨债,对被害人产生了极大的心理压制,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胡学宇、孙利宝、刘金策、张波、郝恒采取滋扰、威胁、跟随、恐吓、谩骂、殴打、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罪5起,实施非法拘禁罪1起,非法获利7万余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昆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胡学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孙利宝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金策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波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郝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樊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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