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情侣分手后,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借款费用,而其中一方却说“恋爱转账”不应返还。近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大雁矿区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特殊关系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2月,白某某与王某发展为恋爱关系。2024年8月,两人分手。恋爱期间,白某某因筹备开店,时常携王某前往各地考察学习。白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王某转账,用于消费和偿还债务等。分手后,白某某多次向王某讨要恋爱期间转账款项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有金钱往来很正常,自己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向白某某转过款,双方存在相互赠与行为。
2025年2月,法院经审理,判决白某某给王某的转账除以赠与为目的外,其余部分均为借款,王某需向白某某偿还近14万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且微妙的领域,它不仅关乎金钱交易的性质判定,还涉及情感因素与法律原则的交织。一般情况下,对于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若存在借条等书面凭证或还款承诺的,可以视为借款,收款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666”“888”“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应认定为维系双方情感或共同生活所需的款项支出,不应认定为借款,无需返还。
一段亲密关系的结束本就令人遗憾,若“好聚”不能“好散”则更会让人叹息。故而对于曾是情侣的双方,即便分手后需要“明算账”,亦当保持冷静和理性,优先选择和解或调解之类相对温和的解决方式,保留体面的同时减少对双方情感上的伤害。若纠纷当真无法调和,亦当理性收集证据,如实陈述事实,以便法院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判。 (王明范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