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家口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懿旭甯商贸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张家口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受让人内蒙古鑫懿旭甯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及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内蒙古鑫懿旭甯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鑫懿旭甯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约定及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注:本公告清单所列债权的本金、利息、罚息应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公告所列与实际计算不一致的,以实际计算为准。
张家口晶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懿旭甯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