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雄、杨俊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厚则诉被告张克雄、杨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克雄偿还原告张厚则借款700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杨俊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白文忠、白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杨桂琴诉被告白文忠、白雪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的18套房产,并确认原告对18套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份额)、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10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10时(遇节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那仁达来、白乌仁:
本院受理原告余海燕诉被告那仁达来、白乌仁、乌云达来、福海、鄂尔多斯市福海家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巨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那仁达来、白乌仁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883.96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那仁达来、白乌仁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从2011年9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493.2037万元(883.96万元本金从2011年9月11日至起诉之日,月利率按2%计算);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那仁达来、白乌仁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从起诉之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883.96万元本金从起诉之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4、依法判决被告乌云达来、福海、福海家电公司、巨力信用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旭:
原告袁志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
陈三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原告徐有才诉被告陈三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