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红梅、李永刚:
本院在高永叶(又名高文涛)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1、(2014)东执字第39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永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路12-10-1房产、聂红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泰裕世家小区2号楼1单元302号房产。2、(2018)内0602执恢68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聂红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泰裕世家小区2号楼1单元302号房产。3、内锦通估字(2019)第0007号评估报告书,评估聂红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泰裕世家小区2号楼1单元302号房产,评估价197026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马忠全:
本院受理原告白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23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樊新刚:
本院受理原告郭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樊新刚偿还原告郭利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准,从2016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樊新刚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张晋枭(曾用名:张兵):
本院受理申请人郑志强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兵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威泰家园小区17-1-7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11917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ロ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
张玉旺: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玉旺偿还原告田玉德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27814.7元,合计5081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