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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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8

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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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昱杰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立亭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18〕226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18〕226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529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8日内蒙古昱杰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楠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18〕204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18〕204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475.33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8日内蒙古昱杰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晓双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18〕236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18〕236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1375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8日内蒙古昱杰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海燕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18〕194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18〕194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5754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8日内蒙古昱杰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香君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18〕210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18〕210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6040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8日内蒙古昱杰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世军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18]23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本委定于2019年4月2日上午10时30分(本委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国税大楼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依法缺席裁决。仲裁申请书如下:1、请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30日拖欠工资人民币9194.38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8年2月到2018年9月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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