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特根德力格尔、乌日木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鄂尔多斯市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敖特根德力格尔、乌日木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414.93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以41414.93元为本金,2015年12月12日至2018年8月8日的利息为6702.32元,以及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95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温雪冰、张美桃: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整。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4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利息896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本利合计1596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7333号之ー民事裁定书(转普)及(2018)内0602民初73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温雪冰、张美桃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工程款的债权2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冀宪进: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李国荣与被申请人冀宪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财保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冀宪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集泰新园小区4-3-707号房屋(合同编号:2011-0043343)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8日苏培华、魏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杨维(又名杨为小):
本院受理原告明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君、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