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李真君与刘利军于2024年12月20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真君将其对巴彦淖尔市利一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资产(详见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刘利军。李真君与刘利军公告通知巴彦淖尔市利一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资产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
刘利军作为上述债权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刘利军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李真君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凯旋门6号2单元1102
受让方:刘利军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2025年3月11日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4年12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李真君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入程序的,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费、执行费、评费等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