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俊强与被申请人黄宏民、被申请人江苏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之间关于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127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提交质证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提交将依法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就留场就业老残人员生活补助事宜公告如下:
一、胡静波等11人系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留场就业老残人员。1998年以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为胡静波等11人计提老残人员生活补助合计26424.46元。
二、具体人员姓名和金额如下:
胡静波996元;陈朗1708.9元;王书礼3677元;唐臻楷1735.76元;徐经西883.54元;林江5891.04元;乐小毛672.67元;白桂芳2000元;刘林章770.6元;董其先8088.95元。
另有曾天泉系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留场就业国民党县团人员,2013年去世,死亡抚恤金总额103970.00元。
三、上述人员或继承人请于4月4日前持本人有效证件(继承人还需持有近亲属关系证明)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领取相应补助,联系电话0470-3618337,逾期不再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
2025年3月11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苏东于2024年12月3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欠款人杨玉平积欠其购房尾款2572076.60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1258524.23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依法转让给苏东,该等债权对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苏东。
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公告通知欠款人杨玉平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苏东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责任。
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苏东
2025年3月11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奥利军于2024年12月3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欠款人郭志强积欠其购房尾款492976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62656.93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依法转让给奥利军,该等债权对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依法转让给奥利军。
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公告通知欠款人郭志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奥利军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责任。
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奥利军2025年3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业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本院受理蔡璐(呼劳人仲字〔2025〕53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2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3月11日
■公告
刘占山(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 593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未取得任何医师资格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作出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大北街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回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出发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回卫医罚)〔2024〕22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档案馆5楼519,邮政编码:010030,联系电话:0471-3121941,联系人:马智博唐晓丹。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3月1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陈友芳、高峰、李煜瑾、王秉军:
我公司已申请将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法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0)东法执字第984号所确定的债权800000元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其他利息等全部债权转让给王峰。
特此通知
债权让与人:鄂尔多斯市萬福祥典当
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11日
■公告
G65高速、210国道包头段和东胜段沿路擎天柱和跨线桥广告主:
根据《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北疆交建公司申请明确集团公路广告经营权有关事宜的批复》(内交集发[2024]150号)的内容,我公司对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路和用地范围内的广告设施以及广告经营权进行统一建设、管理、经营、维护。因鄂尔多斯市三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路段内的广告经营权期限已经届满,已无权在此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活动。
望在上述路段内已经与鄂尔多斯市三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关广告发布合同的广告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主动来我公司办理相关广告发布合同的变更手续,否则我公司将对上述路段内未与我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广告予以下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艾丽斯电话:18647967771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2号
内蒙古高速文化旅游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11日
■公告
G65高速、210国道包头段和东胜段沿路擎天柱和跨线桥经营人:
根据《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北疆交建公司申请明确集团公路广告经营权有关事宜的批复》(内交集发[2024]150号)的内容,我公司对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路和用地范围内的广告设施以及广告经营权进行统一建设、管理、经营、维护。
现我公司对上述范围内的广告设施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凡在此范围内没有合法权属手续的广告设施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前来我公司办理广告经营的相关手续,否则我公司将在期限届满之日自行收回全部广告设施的广告经营权并予以下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艾丽斯电话:18647967771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2号
内蒙古高速文化旅游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玖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永红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5〕20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5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5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秦皇岛邦泰贸易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5756678265)将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胡迪于2025年3月9日不慎遗失身份证件,证号:152105199005190425现声明作废。
本人李峰(身份证号:150122198209243015)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5-1914室购房收据丢失,编号414944,金额40050元;编号20308569,金额40050元;编号19125623,金额4005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达茂联合旗灃达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丢失,印章编号: 15022310012055,声明作废。
胡日玄《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出生日期:2018年6月10日20时53分,生于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医院,母亲:席春弟,父亲:胡伟,出生证编号:R150084313,声明作废。
郑振泽《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9年4月23日8时30分在霍林郭勒市中蒙医医院出生,父亲:郑庆超,母亲:齐萨仁娜,出生证明编号:T150043059,声明作废。
内蒙古新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7FHEYT8W)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声明作废。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