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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1-22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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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八十三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鄂尔多斯市木伦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债权资产已依法转让给王八十三。截至2018年7月13日,债权本金2990000.00元,详见债权转让明细表。上述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已转让给王八十三,深圳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八十三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自公告之日起,请“鄂尔多斯市木伦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债务人及相应的担保人立即向王八十三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前海凯信佳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王八十三2025年1月22日

注:

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王八十三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含各分支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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