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呼和(身份证号15010420020417011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子鹏与你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7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25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4]第79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本会“三个规定”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17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鄂尔多斯市佳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与侯长青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鄂尔多斯市佳阳商贸有限公司将合法拥有的对债务人鄂尔多斯市金凯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1笔债权(包括上述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全部权利,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从权利)依法转让给侯长青,债权金额260267.8元及利息。鄂尔多斯市佳阳商贸有限公司、侯长青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鄂尔多斯市金凯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自本公告日起,请上述债务人鄂尔多斯市金凯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侯长青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佳阳商贸有限公司
侯长青2025年1月22日
■公告
内蒙古金袋鼠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邢亚彬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金袋鼠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玉劳人仲字[2025]89号),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等费用共计17520.22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本院定于2025年3月10日9:00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1月22日
■仲裁公告
王志勇(身份证号15260119690819301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郭建国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永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董彦峰及你之间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7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张海鹤,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