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债务人:温长胜。根据本人与债权受让人鄂尔多斯市黑胡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签订的《诉讼债权转让协议》,贵方欠付本人的债务已经全部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请贵方依据(2010)鄂中法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鄂中法执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将欠付本人的全部债务款支付给债权受让人。债务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无需再向本人还款。特此通知。通知人:朱伟兴,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