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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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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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彦珍诉被告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马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白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马建诉被告谢春荣、白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马建、申诉人(原审被告)白丽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谢春荣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款66000元以及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谢春荣的其它诉讼请求。】及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9日靳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吉时雨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43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9日朱天华、郭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升旗与被告朱天华、郭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天华、郭志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升旗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31日起计24%年利率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30200元由被告负担。]。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6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朱天华名下位于东胜区格舍壕村土地使用权(证号:2001-1138号)。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9日刘秀峰:

本院在执行王玉明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958号执行裁定书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第(2018)第0400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刘秀峰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通格朗街西、北环路南、阳光大道北万佳商住小区02-2-3号商业(合同编号:2011-0000712)房产一处,评估价1100677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9日鄂尔多斯市胜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赖夫云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胜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赖夫云420000元;二、被告王海军不承担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胜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9日史勇、李兰芳、史晓军: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同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勇、李兰芳、史晓军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25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1号街坊1幢7号(证号:30281)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路建科(身份证号:130532198102284010)所有。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1号街坊1幢7号(证号:30281)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路建科 (身份证号:130532198102284010)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路建科(身份证号:130532198102284010)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9日雷子俊:

本院受理原告苏秀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62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法查封登记在雷子俊名下的大众途锐车,查封期限2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曰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张建国、郭银花:

原告任世明与被告乔红梅、第三人张世旺、张建国、郭银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任世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任世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刘永林、陈涛、王虎:

本院受理白平诉刘永峰、陈俊英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2018)内0602民初2093号]。因被告刘永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二楼5号窗口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高原波:

本院受理原告高利生诉被告高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高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高利生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高原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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