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男子出狱又犯罪,屡教不改再获刑。日前,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12日,又因犯抢劫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0日,其再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与被害人郭某在乌兰镇某酒吧包间内喝酒,期间,刘某某和郭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郭某向被告人刘某某扔酒瓶致其头部受伤。随后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拉出该酒吧包间,使用酒吧的瓷盘、垃圾桶殴打郭某;致其头部及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虽然在案发后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因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悔改,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认定为累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