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讯近日,家住呼和浩特市托县的周某某和姐姐去饭店吃饭时,发现所坐的餐桌子上有一部手机,该手机价值三千元,是饭馆服务员李某某放在桌子上的.姐弟二人吃完饭后,这部手机还在他们吃饭的桌子上放着,周某某趁饭店的人不注意,将该手机拿走,一出饭店门,就把手机关机,并将电话卡取出来扔在马路边.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以案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只能定性为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此,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本案中,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是饭馆服务员李某某的,李某某可能暂时遗忘了,但该手机仍在饭店内,李某某并未脱离占有,应认定为手机仍由李某某占有.行为人周某某拿走李某某占有的手机应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鲁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