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呼和、孙奇(二人犯罪时1 7 周岁)韩乐(犯罪时1 6周岁)(均为化名)聚众斗殴一案分别对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及罪轻不起诉决定,公安民警、法律援助律师、妇联干部、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学校老师应邀到场,会议严肃而温暖.参会各方都纷纷表示,将积极履行职能,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这是新城区法院首次尝试将附条件不起诉人员的考察和不起诉人员的帮教委托第三方社工机构进行,心理咨询师适时跟进,检察人员将全程监督、参与.
案件发生在2 0 1 7 年5 月1 3 日下午,刘米(女,1 3岁)与陈佳(均为化名)两人发生矛盾,分别纠集各自的朋友相约打架. 刘米方纠集二三十个人,持有棍棒等器械,年龄大多是十三四岁,陈佳叫来的是初三以上的大孩子.两伙人员相遇后,其中一个名叫韩乐的人拿出身上带的小电击器摁了两下,发出"叭叭"的响声,吓得一些人掉头逃跑.一个名叫郭雨(化名)的人在跑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后面追上来的呼和在其后背和头部踹了几脚,经鉴定,其头部损伤构成轻伤.
为了确定责任人,新城区公安分局东风路派出所办案人员在侦查及补侦期间,传唤了双方二十多名参与人,调取了斗殴现场商户的监控录像,并对图像中的混乱场面进行辨认,对受害人伤情进行鉴定,查清了案件事实,确定了本案的组织者为刘米与陈佳.因刘米与陈佳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呼和、孙奇、韩乐则作为积极参与者,认定涉嫌聚众斗殴罪,并委托未成年人社工组织"内蒙古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三人进行了社会调查.
本案的参与人均是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第一时间为三个嫌疑人联系了法律援助律师,并委托青少年心理咨询专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评估,确定犯罪对其的影响,分析犯罪原因及心理状态是否正常.
对犯罪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理方式上,实践中一般掌握"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办案原则.对于这些在校学生,一念之差,参与犯罪,是否必须把他们诉之法庭,让其一生背负罪犯的名声?需要慎重选择处理方式,给予其适当的惩罚,既让其从中吸取教训,又不能因打击犯罪而致其自暴自弃,从此与有劣迹、违法甚至犯罪的人员为伍,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根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认罪和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辩护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被害人的谅解意见、日常表现良好的社会调查和心理状态正常的心理评估报告,办案人提出对呼和、孙奇做附条件不起诉、对韩乐做不起诉的意见.
在对呼和、孙奇六个月的考察期、对韩乐二个月的帮教期,新城区检察院将考察帮教工作委托内蒙古青少年社会公众服务中心来做,在案件发生后,呼和、孙奇和韩乐的调查报告就是由该中心提供的,该中心社工们将继续对呼和等三人进行考察帮教,由于了解每个人的情况,所以社工与涉案三人容易建立信任关系,实现了考察帮教的初衷.
考察帮教期间,呼市妇联会根据三人的需求,委托内蒙古泽心心理咨询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每次活动,办案人员将适时介入,了解帮教情况,优化帮教方案,让三人顺利走上生活学习正轨.
这也是近年推行构建未检社会化体系,通过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青少年保护单位参与其中,共同推动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次尝试.新城区检察院将通过不断完善工作内容,逐步实现未检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和常规化. (郝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