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以物抵债税费问题的困与解关于对某铁路物流企业合伙合同纠纷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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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5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2-04

关于对某铁路物流企业合伙合同纠纷案的思考

张秀北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某铁路物流公司全资子公司,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注销后,某铁路物流公司承继其权利义务成为后续诉讼主体。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A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B煤炭运销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自2020年4月立案,历经3年,于2023年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铁路物流公司作为后续诉讼主体,依托法律顾问团队依法接受调解,该起“老大难”纠纷一次性案结事了。抽丝剥茧

厘清案件关键点

某铁路物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A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B煤炭运销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为期10年的三方合作协议,三方并未以投资入股组建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合作,没有形成整体运作管理模式,合伙期间的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列支、税费计缴以及利润分成等均出现分歧,最终导致合作提前终止,三方结算出现问题,进而引发纠纷。

面对现实状况,某铁路物流公司召集律师团队通过会议、走访、调查、电话、约谈知情人等多种方式,尽一切可能收集相关材料,并多次与时任会计等人员沟通询问,终于找到了突破口:某铁路物流公司子公司及其二级公司曾经向注册于上海的一家原告关联公司汇过较大金额的款项,经过梳理,从看似毫无瓜葛的账务凭证以及开票信息中核对出付款脉络,与三方签认的两次《会议纪要》数据金额分毫不差,证明了收付款主体虽然被改头换面,不是合同主体,但上级公司就是合同主体,由此形成证据链条,扫清了发票开具以及收付款不规范而累积的障碍。一审中,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经过6次开庭审理,认为某铁路物流公司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一系列审理程序,最终,某铁路物流公司胜诉。

步步推进

调解方案化纷争

为彻底清算合伙账务,某铁路物流公司遵循最大限度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理念,继续依托法律顾问团队展开工作。法律顾问团队提供了实施方案的法律论证意见、设计操作流程、起草合同协议、跟进三方洽商等,先后为某铁路物流公司出具了《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协议书》《关于项目相关问题调解解决的法律建议书》《某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调解意见》等法律文件,组织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精准的法律意见,最终,使涉案另两方主体认可了某铁路物流公司的调解方案。法律顾问团队为该合作项目遗留债权债务问题的清理化解、国有企业权益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企经营业绩优化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取得了各方认可的良好效果。

以案为鉴

汲取经验促发展

本案最终的民事调解书,按照某铁路物流公司出具的调解方案达成,涉案项目遗留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全部化解,某铁路物流公司(承继其全资子公司债权债务)以及案外其他两家二级公司等与该项目经营有关的挂账及内外部债权债务问题彻底清理,无遗留、无死角、无隐患。

本案中,某铁路物流公司在变被动为主动的过程中,依法公开透明,采用三方共同委托审计的方式,将某铁路物流公司实际应付款降低到最低,同时有效规避了B煤炭运销公司支付能力欠缺可能殃及某铁路物流公司的风险,将其余涉案项目相关收付问题彻底归置到另外两方解决,阻断了后续调解难以执行导致的新生债权债务,有效维护了国有资产不流失、权益最大化。

本案涉及的项目合作经营属于特定时期的产物,某铁路物流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累了经验,汲取了教训。今后,将以案为鉴,积极做好公司改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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