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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3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8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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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义:

兹证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将你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肆拾捌万零陆佰陆拾玖元(480669元)已于2018年11月21日提存于我处。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你未在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处领取。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领取提存物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携带《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公民身份证及《房屋补偿协议书》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一楼国正公证处办理领取手续。

电话:(0478)8921502特此公告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国正公证处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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