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法院公告
第1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41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侯丽平,王毛仁:

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毛仁、侯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付款680525.19元及利息(以代付款680525.1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二、被告王毛仁、侯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68052.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毛仁、侯丽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日李玉珍、王存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满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玉珍、王存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10899.45元,利息1284元(利息计算方式为扣款日2015年12月23日至2018年9月5日,以本金10899.45元为基准,按年利率4.35%计算产生的数额),本项本息合计12183.45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以10899.45元本金为基准,从2018年9月6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日张晓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张晓涛给付原告代偿款87437.92元及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537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赵炯、何巧莲:

原告王捷诉赵炯、何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赵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捷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何巧莲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赵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日高埃和、赫利祥:

本院在执行王玉萍申请执行高埃和、赫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6内0602执69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