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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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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人程建彬(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发表如下声明:本人曾是内蒙古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已退出公司,公司现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为此,本人再次郑重声明:本人早已退出公司,凡有与公司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均与本人无关。特此声明。

声明人:程建彬2024年10月11日

■遗失声明

托克托县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082163670W)遗失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非备案章)(法人:雷宁),声明作废。

东胜区智慧谷幼儿园(社会统一代码:52150602353086479X)的旧智慧谷幼儿园公章,公章编号:1527010035799和智慧谷幼儿园财务章,财务章编号:1527010038265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9月30日使用律管平台的CA证书,发现CA已丢失,不能正常审核使用,现登报声明。

敖汉旗新州万静机电家电维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30MA0PURCM36)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遗失,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德丰农牧业技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0QYM8743)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本人:王丽霞,身份证号:150102196312272127,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34-1-1203号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041361,收据金额76158元;收据编号083535,收据金额152316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上述收据作废。

内蒙古林德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210016054;发票专用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210016055;合同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210016056;法人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0210016057,法定代表人:张国成,声明作废。

李建强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25211550,声明作废。

李建强不慎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三联丢失,票据号码:0037211697,声明作废。

玉泉区腾众建材经销部(个体工商户)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4MAD71J3W5P,丢失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基本存款账户编码为J1910033964601,声明作废。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乐途汽车租赁行将税控盘丢失,税控设备编号:499953111531,声明作废。

内蒙古益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NNBT91K)公章丢失,印章编号:1501040007531,声明作废。

包头市实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号:J192000174920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幸南分理处,账号:0603022609024518910,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玺悦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查询密码函及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910013287201,账号:15564731094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天元支行,声明作废。

将准格尔旗绿缘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公章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15062259197413X2),声明作废。

田野身份证于2024年10月9日遗失,证号:150105198403317317,自见报之日起不承担被人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U017挂(黄色)车辆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6003342,特此声明。

包头市进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69594906XH,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漫友》杂志有关事宜的声明

我社出版的《漫友》杂志,以做青少年方向的流行动漫文化杂志,引领中国原创漫画新风尚,弘扬中华美学精神,为读者提供优质精神食粮为办刊宗旨。创办以来,《漫友》从未以任何形式刊发学术论文、收取组稿费(包括纸质版、网络版等),任何以《漫友》杂志名义收取论文稿件的行为均与《漫友》杂志无关。请广大读者注意鉴别,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

内蒙古漫友杂志社2024年10月11日

■仲裁公告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木匠家具厂: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明华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现定于2024年12月5日下午15时在本委(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地址:临河区解放街北一街原解放派出所院内)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0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宜佳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好波与你单位社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740号);本院受理李红燕与你单位社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74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宜佳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林芳与你单位社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742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11日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王平与杜霖等人在2011年6月23日签订了借据,约定王平向杜霖出借人民币五仟万元整(50000000.00元),月利率为3%,该笔借款由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座山、李文元共同提供担保。2012年2月20日签订了借条,约定王平又向杜霖出借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元)。

根据王平与王燕君于2024年8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王平已将其对债务人杜霖享有的主债权以及对担保人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杜座山、李文元等人享有的担保债权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等)依法转让给王燕君。王平与王燕君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王燕君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上述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王燕君履行按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特此公告

王平王燕君2024年10月11日

工程竣工交付声明

由江西省赣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兴安盟科右中旗2024年育肥牛棚舍改扩建项目(土方及便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现对该项目无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机械租赁等款情况进行登报公示。如有拖欠,请参与该工程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见到公示后,15日内持有效往来(债权)结算凭证向我公司申报债权(联系电话:0795-3552381,18979542663)。

特此公示

江西省赣西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1日

■仲裁公告

白斯庆(身份证号:152724196607120027):内蒙古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乃登与你们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3]第8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森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马秋波(身份证号:15010219490915052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周浩东与你们之间关于就业服务协议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决定书》(呼仲案字[2024]第18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意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韦江(身份证号:15020419921224031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许祥宾与你们之间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24]第1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找寻死者亲属的公告

兹有流浪乞讨人员:徐明亮(本人生前自述),性别:男,无身份信息,20多年前曾在雅尔根楚镇四道沟村二组居住(本人生前自述),该人2024年8月6日在河西街道南市居委会辖区路边晕倒,被热心群众发现并拨打120电话求助,于当日21时50分被扎兰屯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送到扎兰屯市人民医院救治,于8月20日出院,被扎兰屯市民政局安置在扎兰屯市残疾人托养中心。9月4日至9月13日再次住院,于9月13日21时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遗体存放在扎兰屯市殡葬服务中心殡仪馆。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现将徐明亮(本人生前自述)死亡情况公告如下,现急寻找该人员亲属,请该人员亲属持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11月12日前与扎兰屯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联系认领,逾期无人认领,扎兰屯市民政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徐明亮遗体进行后事处理。

联系人:扎兰屯市民政局周传富

联系电话:0470-3202491

扎兰屯市民政局2024年10月11日

■公告

乌海市嘉兆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查处你单位嘉誉汽配城项目拖欠工资一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海人社监催执字〔2024〕第19号)。告知内容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3日内全额支付45名工人工资共计15778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0月11日

■通知

一家村商厦房屋使用户:

一家村商厦至今未经过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未达到使用条件情况下部分人员办理入住,并且在二次装修时又存在消防管道的私自破坏改动,导致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新城区一家村商厦信访遗留工作专班一直重视并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目前消防设施维修、验收是整栋大楼安全的重要保障,为了能尽快完成消防验收,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需对所有房屋内的消防管道进行注水、打压、检修,按照施工方案,做出如下安排:

检修时间:2024年10月14日B座12-14层、15日B座15-17层、16日B座18-20层、17日B座21-22层、18日23-24层,19日A座8-10层、20日A座11-13层、21日A座14-16层、22日A座17-19层、23日A座20-22层、24日A座23-24层、25日A座25-26层。

检修天数:开门后每层每户保证两天内有人。

特别提示:因消防注水检修必须整层进行,有一间房屋打不开门将影响整层及整栋检修,为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请接到通知后务必按时积极配合开门,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进入,工作专班会协调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采取强制开门等必要措施,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个人自行承担。另:入住且装修破坏消防设施的,务必于一周之内由业主自行恢复消防设施,否则一切后果由实际居住使用人及破坏人承担。

新城区一家村商厦信访遗留项目工作专班新城区丁香北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1日

■公告

内蒙古苗朵动能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汝杰与你单位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778号);本院受理马连寿与你单位社会保险、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77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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