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飞诉被告刘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1日
旭日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刘雪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92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1日
徐静立(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305046314):
本院受理原告辛乐与被告徐静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80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静立赔偿原告辛乐各项损失315304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100000元,剩余款项从2024年10月1日起,每年10月1日给付25000元,至付清款之日止。款直接打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6029元,由被告徐静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