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东升、张凯丽: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谢东升、张凯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56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葛鹏、吕凤岑: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西波与被告陶积飞,第三人张炳瑞、葛鹏、吕凤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小荣、包祥:
本院受理原告包干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小荣、包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干柱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并从2018年9月11日起按本金26000元,月息0.5%计息给付原告包干柱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干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水花:
本院受理原告孟根巴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水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孟根巴根借款人民币3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付叶楠、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叶楠、李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叶楠。李俊向原告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支付533131.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
内蒙古锋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回民区先智演出器材服务部光明路店与被告内蒙古锋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张永胜(张小永):
本院受理高明军与你买卖合同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张永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明军收购玉米款人民币1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400元 (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13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