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姜艳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金玉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姜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姜艳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金玉借款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陈白音努拉:
本院受理原告吴柒拾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白音努拉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吴柒拾参借款本金人民币17750元,并从2017年10月11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杨智: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业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
刘正礼、刘亮英、内蒙古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伊娜与被告刘正礼、刘亮英、内蒙古高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2018)内0102民初7304号保全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常少刚、隋玉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少刚、隋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少刚、隋玉清向原告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支付134307.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常少刚、隋玉清以13430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从2018年7月10日起向原告呼和浩特名城地产有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直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