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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7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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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证书部分内容撤销(补正)决定

(2023)内呼和同执字第163号(补)

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同德业务部于2023年8月10日出具了(2023)内呼和同执字第163号《执行证书》,在自查中发现该《执行证书》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把不是保证人的田雨林列为了保证人。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第65条之规定,公证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该部分内容,现对该《执行证书》中的部分内容作出如下撤销决定:

撤销(2023)内呼和同执字第163号《执行证书》中关于田雨林为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的所有内容。

特此补正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

2024年8月30日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关于无主财物处理的公告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2017年侦办一起赌博案件过程中,在赌博现场依法扣押现金人民币82.54万元(百元面额),上述财产目前原主不明,现予以公告,请资金所有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合法证明材料、身份证等到我局认领。

本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或无法提供合法依据的,我局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上述款项及孶息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4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警官、0470-5727545

联系地址: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大杨树东农垦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

特此公告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

2024年8月30日

■仲裁公告

土默特左旗嘉盛大酒店:

本院受理吴琼(呼劳人仲字〔2024]818号)王锦荣(呼劳人仲字〔2024〕85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2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131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8月30日

■债权转让公告

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郝伟、刘艳:

关于原债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持有的对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郝伟、刘艳的债权(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号:2017内0124执237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已将该项债权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依法转让给浙江基石农产品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债权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均归属于浙江基石农产品有限公司所有,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应直接向浙江基石农产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或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浙江基石农产品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

服务中心2024年8月30日

■债权转让公告

吴子申、内蒙古蒙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润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溢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原债权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路支行持有的对吴子申、内蒙古蒙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润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溢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号:2017内0105执975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已将该项债权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依法转让给浙江基石农产品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债权的所有权利、权益和利益均归属于浙江基石农产品有限公司所有,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应直接向浙江基石农产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或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浙江基石农产品有限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路支行2024年8月30日

■公告

内蒙古云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云上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塔娜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72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0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8月30日

■公告

新城区彬匠炒饭店:

本院受理续俊英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4〕74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泰和北街新城区社会治理中心(原新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2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8月30日

■遗失声明

持证人张冠男因丢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1506201821059940,法律执业资格证号:A20161506250285,特此声明。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RA095(蓝色)车辆营运证注销,营运证号:150106000265,特此声明。

李建珍遗失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栽生沟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权证代码150123203221000258J,声明作废。

本人:席良(身份证号:140225197212100814)购买碧水蓝山小区三期26号楼二单元1502的网签合同丢失,特此声明。

孙建国将内蒙古律师协会公职律师证遗失,证号:11509202260414867,特此声明。

不慎将宋宇欣《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明编号:I150089201,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腾临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许可证编号: JY21501031053456,声明作废。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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