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物业公司将业主王某诉至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足额交纳物业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审理中,王某辩称,因家中主管道堵塞,导致厨房地面经常反水,某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仅致使业主房屋受损,还造成家中老人因踩水滑倒住院的严重后果。同时,王某向法庭提供了自行疏通管道所付费用收据、房屋内反水及后来物业公司修复管道的图片等。
康巴什区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现场勘查情况,认定某物业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故判决王某按合同约定物业费的60%缴纳费用,对于某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对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均具有约束力的双务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按约履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业主应按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在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按约完整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的情况下,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适当减收物业管理费用,以减少由于物业服务瑕疵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支持。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