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尼讯前不久,72岁的刘大爷再次打来电话说到:“我孙子申请的救助金到账了,感谢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的帮助,让我能够继续供养孙子读书……”,电话里的老人几度哽咽,用质朴的语言向控申干警表达感激之情。
2002年11月30日,刘某(申请人父亲)在交通肇事中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驾车逃逸。刘某死亡时,其妻子王某某已怀有身孕,在申请人出生后,王某某离家出走,申请人由祖父刘大爷抚养长大。目前,申请人就读于杭锦旗城镇初级中学,一年学杂费用7000元左右。刘大爷年事已高,且患有严重高血压,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得到的赔偿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之前欠下的部分外债,生活较为困难。肇事者归案后,该院控申部门干警从公诉部了解到申请人的情况,及时开展调查、走访,先后到申请人学校、居住地道劳嘎查核实情况,经过调查核实,申请人的为未成年人,且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救助。该院干警第一时间帮助申请人办理了司法救助申请,为其申请了3.334万元救助金,为这个苦难的家庭解了燃眉之急。
(刘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