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义:
根据临河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内行0802号行政裁定书,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临政补字(2017)7号房屋补偿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你被征收房屋,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临河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0日和2018年11月24日分别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及《公告》,责令你限期从所搬迁的房屋内迁出,你均未履行搬迁义务。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限期搬迁通知书》及《公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并同时履行搬迁义务。如逾期仍未履行搬迁义务,临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王俊义:
兹证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将你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肆拾捌万零陆佰陆拾玖元(480669元)已于2018年11月21日提存于我处。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无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你未在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处领取。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领取提存物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携带《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公民身份证及《房屋补偿协议书》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一楼国正公证处办理领取手续。
电话:(0478)8921502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国正公证处
2018年12月25日